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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08/09/16
外勞雇主遲繳就安費 為減輕負擔勞委會修法調降就安費滯納金上限

雇主聘僱外勞來台工作,勞委會依就業服務法向雇主收取就業安定費,但是有部分雇主遲繳該筆費用,因而被加徵未繳就安費百分之一滯納金,並以未繳之就安費一倍為限;勞委會為減輕民眾負擔,現修法將滯納金降為應繳金額百分之零點三,且同時調降上限為應繳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該就服法修正案已送行政院審議

勞委會呼籲,雇主應注意就安費繳納時間,就業安定費在96年8月起已改以每季為1期,並於次季第2個月25日前繳納,例如:4、5、6月份帳單,於8月中旬寄發,雇主應於8月25日前繳納 ,並得寬限至9月24日止,若該季帳款寬限期滿日遇例假或國定假日則順延滯納金起徵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