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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消息

2009/01/17
雇主不得自薪資轉付仲介服務費

對於企業自外勞薪資所代扣之仲介服務費於轉付給仲介業者時,仲介業者所開立之發票,可否拿來申報費用及扣抵銷項稅額?財政部表示,仲介服務費是外勞所支付並非企業,其發票是屬於外勞,所以企業不得再以仲介業者開立之發票列報費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勞委會則表示,雇主不得自外勞薪資代扣仲介服務費,除法令規定費用外,應將薪資全額給付外勞。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及金額標準」規定,從事仲介服務機構接受外國人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得向外國人收取服務費。舉例來說,甲公司因業務需要,委託乙公司引進外勞,故當甲公司在給付外勞薪資時,係由外勞全額具領,但在實際給付時會將乙公司應收取之仲介服務費,以代收代付轉付給乙公司,依稅法規定,乙公司即應開立統一發票給予外勞,而非開立發票與甲公司。